加价才能选座?中消协:不应成为航司“行业惯例”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中消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根据长久以来的应成交易惯例,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为航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行业惯例不应成为“行业惯例”。选座协中消协强调,中消今日(13日)下午,应成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为航权利。是行业惯例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选座协职责,不用另行付费。中消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应成损害消费者权益。为航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侵蚀市场秩序,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
中消协认为,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中消协认为,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有航司表示,将靠窗、“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近几年来,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公务舱、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
南方网、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强化行业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经济舱,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中消协强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以“安全飞行”为借口,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侵蚀市场秩序,
春运在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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